
甘肅聲測管連接方式鉗壓式方便連接使用快捷
同時,《聲測管》第二條有詳細的聲學管理部分:建筑基礎、屋頂、出入口、地下室、庭院、管理室、空調和電力系統、墻壁、柱、地板、走廊、樓梯、電梯等公共設備,原則上屬于公共部分,除區分所有人另有約定外。根據《德國房屋所有權法》條第四款和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共部分的范圍包括:(1)建筑物的結構部分,以保持建筑物的安全;地面、屋頂、外墻等;業主共有的設施設備,如自來水、樓梯、冷暖設備等(3)建筑物所在的土地及附屬庭院;與建筑物周圍的開放空間相比;它是一個私有的對象,有一個封閉的空間。然而,根據中國聲測管部分劃分的相關規定和中國聲測管部分劃分的相關規定,我國聲測管部分的劃分采用了排除和列舉法。以第六章為例,2007年發布的聲測管規范了建筑物的區分所有權,但聲測管的劃分只有兩個:第七十三條道路屬于業主聲測管,但屬于城市公共道路,除非屬于城市公共道路。除城鎮公共綠地或明示屬于個人外,建筑物內的綠地屬于業主聲測管。公用事業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建筑物分區內其他公共場所的業主聲測管。第七十四條在建筑物分區內,規劃停放汽車的停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規劃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送或者出租達成一致。占用業主聲測管的道路或其他場所用于停放汽車的停車位是業主聲測管的一般條款。它沒有仔細劃分建筑物中龐大而復雜的聲測管部分,而是簡單地規定,除城市規劃道路和綠地外,建筑區域屬于業主所有。車庫和停車位思自治的原則,確定車庫和停車位的所有權。但天臺、樓梯、地下室、管理用房等各種共用部位都沒有提及,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大障礙。2009年,高人民發布了《高人民關于審理和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中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司法解釋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聲管條款規定的缺陷,并利用五個條款進一步區分聲測管和專有部分。從這個解釋可以看出,我國聲測管的劃分采用排除式和列舉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