滌除法定代表人登記糾紛具有可訴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經理辭任的,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辭任的,公司應當在法定代表人辭任之日起三十日內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實踐中,經營狀態良好的公司一般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時不存在障礙,但當公司經營狀態惡化,無人愿意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時,若由原法定代表人繼續擔任,其可能需要2其承擔因公司經營問題可能帶來的征信受損、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等諸多風險。此時應當允許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滌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具體分析如下:
一、滌除法定代表人登記糾紛具有可訴性
在當前執行限制高消費令的前提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約束功能已經凸顯。實務中存在大量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糾紛,該類糾紛是否受理,仍然是當前審判實務中需要明確和統一的問題。實踐中,有支持原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再88號判決,系一起關于法院是否應當受理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糾紛的案件。法院認為應當予以受理,因為該糾紛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該案中,根據王某廷的訴稱,其自2011年5月30日即已經從某瑞公司離職,至今已經近9年的案件事實,足見某瑞公司并未自行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意愿,因王某廷并非某瑞公司股東,其亦無法通過召集股東會等公司自治途徑,就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事項進行協商后作出決議,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某廷的起訴,則王某廷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風險將持續存在,而無任何救濟途徑。需要明確的是,王某廷該項訴訟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是否應予支持,應通過實體審理予以判斷。
二、允許司法權介入工商登記中的法定代表人實體權益的審查,對于完善公司工商登記制度具有促進作用。
在職業法定代表人的現實情況下,探索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訴訟對于某些個體的權益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這主要是基于以下幾點考慮:
第一,勞動者有權終止勞動關系,依法有權拒絕擔任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公司員工如拒絕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公司不能依據公司章程或者變相擬定不利于員工的章程而對勞動者予以捆綁。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股東,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不收取來自公司的報酬,與公司已無實際關聯,此時如其已明確表示不愿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平衡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司的意思自治,不應僅以公司自治作為考慮是否進行變更的因素。
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如公司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則法定代表人會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高消費措施是為了避免公司出現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督促公司盡快履行義務,而非針對法定代表人個人的懲罰性措施,不具有人身專屬性,如果對于一個與公司沒有投資控股關系的勞動者實施限制高消費措施,并不能達到通過限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費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目的,反而會讓真正的公司實際控制人逍遙法外。
第三,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確認并當場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從工商管理的角度,其對法定代表人的審查僅為形式審查,對外公示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實質地代表公司行使權利義務,工商登記制度本身并不能就此作出判斷,如果一味地認定工商變更登記的公示效力,會誤導外部不特定的債權人。因此,允許司法介入工商登記中的法定代表人實體權益的審查,對于完善公司工商登記制度具有促進作用。
新時代鞋服物流與供應鏈面臨的變革和挑戰03月07日 20:38
點贊:這個雙11,物流大佬一起做了這件事11月22日 21:43
物流管理機構及政策分布概覽12月04日 14:10
盤點:2017中國零售業十大事件12月12日 13:57
2017年中國零售電商十大熱點事件點評12月28日 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