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意義上的實際控制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哪些屬于公司法意義上的實際控制人?
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與2018年《公司法》相比,2023年《公司法》刪除了實際控制人“不是股東”的要求,修改后的規定更為精準。在2018年《公司法》規定下,如果股東持有股份,就無法將其認定為實際控制人,2023年《公司法》修改使得實際控制人的定義更加周延與合理。實踐中,支配公司行為一般是通過控制表決權進行的,例如,在行使表決權時,控制該公司的董事會過半數的成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當選的,或者能夠行使或控制該公司的表決權數量,超過該公司控股股東或者最大出資人在名義上能夠行使的有表決權數量的,但是實踐中也存在一些新情況,依本條之規定,實際控制人的判斷標準在于“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符合條件的,即使不屬于通過掌握的表決比例進行控制的情形,也適用本條規定。本條列舉了三種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情形。
一是投資關系,實際控制人通過投資目標公司的母公司等,實現對該公司的支配。
二是通過協議控制目標公司,例如簽訂對賭協議后入駐目標公司進行控制。
三是通過其他安排支配公司行為,一般是通過對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作為公司實際經營者等支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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