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受國內外復雜形勢影響,中小企業應收賬款規模增長、賬期拉長,“連環欠”現象較為突出。為了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維護其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802號,于2025年3月17日公布,自2025年6月1日生效。
1.機關、事業單位向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款項支付期限有何具體要求?合同能否約定更長的付款期限?最長可延長至多少日?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2.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采購的付款期限與機關事業單位有何區別?合同條款中關于付款條件的約定有哪些限制?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規定,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應當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不得約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的條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進度比例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3.若法律或國家有關規定對付款期限另有規定,應如何執行?采用不同結算方式時,付款期限的起算點如何確定?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同約定采取履行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結算方式的,付款期限應當自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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